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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154號
原 告 沈正雄
沈鴻勝
被 告 沈聖可
訴訟代理人 顏旭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8 年8 月5 日星期一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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