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8,六簡,154,201907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154號
原 告 沈正雄
沈鴻勝
被 告 沈聖可


訴訟代理人 顏旭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8 年8 月5 日星期一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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