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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夏玉霞等間請求請求利得償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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