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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18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子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登財間請求確認經界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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