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8,六簡,190,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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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190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戴嘉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等之被繼承人(起訴狀未記載其姓名)除戶戶籍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提出,可不再提出)。

二、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如無法提出,得於陳報被繼承人姓名後,請本院代為查詢),因本件性質為分割遺產,故應就被繼承人所有遺產為分割,不得僅就一部分遺產分割。

三、陳報代位分割全部遺產後,債務人(代位人)曾嘉葦依其應繼分分得之財產價值為多少,以利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按本件非撤銷訴訟,故應依繼承財產之標的計算價額)?

四、若公同共有人於起訴前已死亡,應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五、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告即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資料。

六、應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公同共有物(全部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應有部分比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按債務人應繼財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後即可強制執行,無須為變價分割之聲明,請自行變更聲明

七、提出雲林縣○○鄉○○○段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其上43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若查詢結果,仍有其它遺產,應追加起訴,並提出相關之謄本資料到院。

八、依實務見解,被代位人曾嘉葦無須列為被告,請撤回對其起訴,並自行告知代位起訴(告知訴訟)之事實。

九、依家事事件法第70條之規定,遺產分割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或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若本件查詢結果,被繼承主要財產所在地在他法院轄內,請依法聲請移轉管轄。

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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