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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美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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