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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22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 告 許月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8年度六簡字第225號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28條第1項依序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里○○路000 ○0 號4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而本院於108 年9 月9 日裁定將本件移轉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亦有違誤,自應予變更。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上開裁定變更,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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