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271號
原 告 吳英詮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
被 告 姚志聰
鍾月珠
姚立文
上開 1人
法定代理人 秦己姣 住同上
受告知 人 雲林縣古坑鄉農會
設雲林縣○○鄉○○村○○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景富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詩娉 住同上
受 告知人 江冠葆 住雲林縣○○市○○里○○○路0 巷0 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3 頁第14行關於「鍾志聰」更正為「姚志聰」;
第3 頁第23行至第25行關於「姚志文」均更正為「姚立文」;
第5 頁第14行關於「姚志文」更正為「姚立文」;
第6 頁第19行關於「姚志文」更正為「姚立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被告姚立文法定法理人秦己姣之聲請裁定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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