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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27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等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若查詢結果,仍有其它遺產,應追加起訴,並提出相關之資料到院。
三、陳報代位分割全部遺產後,債務人許甘依其應繼分分得之財產價值為多少(以利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按本件非撤銷訴訟,故應依繼承財產之標的計算價額)?
四、應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公同共有物分割後各被告應有部分比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
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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