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勝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 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227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