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8,六簡,342,202009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34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曾茂松
曾珈靖
曾珈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月16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雲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雲林縣○○鄉○○○段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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