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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秀珠
黃秀娥
黃秀月
廖海峻
廖海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慶運、黃素娟間返還不當得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2,0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0,012元,扣除上訴人於前次上訴時,已繳納該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後,餘23,7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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