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8,六簡聲,10,2019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賴思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泳佑、賴泰宏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1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2款至第7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一、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六、(刪除)七、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 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逾期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