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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賴思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泳佑、賴泰宏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1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2款至第7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一、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六、(刪除)七、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 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逾期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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