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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沈聖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警察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 元,尚需補繳新臺幣2,3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雲林縣○○市○○路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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