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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13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 告 黃鈺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附註:
一、零件折舊(5 年以上車輛,零件殘存值為10% ):2761810%=2762
二、修理費必要費用:2762(零件殘存值)+21967 (工資、鈑金)+11415 (烤漆)=3614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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