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小,145,202006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 年度六小字第14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邱偉峰
被 告 翁政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6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191元,及自民國109 年1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