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小,201,202007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六小字第20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蒼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林異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在桃園市,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區域;

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鎮區○○路000 號,亦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區域。

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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