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小,202,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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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 年度六小字第20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蒼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李慶興
劉哲育
被 告 曾慶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318元,及自民國109 年5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77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8 月7 日9 時47分左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行經雲林縣斗六市成功路與力行街口,撞擊由原告承保的訴外人胡瑋倩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導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下稱系爭事故),被告應負肇事責任。

系爭車輛經修復後共支出40,609元(含零件18,405元、烤漆14,646元及工資7,558 元),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6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的事實,已經提出保單資料查詢單、行車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統一發票、估價單、照片、理賠申請書等件為證,並且有本院向雲林縣警察局警察局斗六分局調閱本件交通事故肇事資料附卷可佐,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則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屬於有法律依據。

㈡、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

又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原告主張承保車輛因上揭事故受有修理費用40,609元之損失,固據其提出估價單、統一發票為證,惟查,原告承保車輛係106 年2 月出廠,有該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稽,而承保車輛修復之費用包括零件費用18,405元、烤漆費用14,646元、工資費用7,558 元,故衡以本件承保車輛有關材料零件部分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

至於計算折舊之方式,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運輸業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則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限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月計。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採用定率遞減法折舊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成本10分之1 為合度。

則原告承保車輛自出廠日106 年2 月起至發生車禍日107 年8 月7 日止,按前揭規定應以1 年7 月計算,故承保車輛之修復費用其中零件部分,扣除折舊金額後為9,114 元(詳如後計算式所示),加計烤漆費用14,646元、工資費用7,558 元,則本件原告承保車輛因車禍所支出之必要修理費用應為31,318元(計算式:9,114 元+14,646元+7,558 =31,318元),原告主張之車輛修復費用,在此範圍內自屬必要費用,逾此範圍,即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1,3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5 月23日((起訴狀繕本於109 年5 月22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34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爰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均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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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8,405×0.369=6,79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8,405-6,791=11,614第2年折舊值 11,614×0.369×(7/12)=2,500第2年折舊後價值 11,614-2,50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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