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小,215,2020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21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陶念湘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 告 林坤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叁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109 年度六小字第215 號勘驗筆錄一、本院勘驗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提供行車記錄器攝錄之光碟【檔案:00000000_020725 】,勘驗結果為:1、錄影畫面顯示行車記錄器之鏡頭朝前方拍攝,可拍攝前方車輛通行狀況,勘驗筆錄上所記載之時間係光碟播放之時間,併此說明。
2、光碟播放時間00:00:00-00:00:10
畫面顯示原告承保車輛係沿內線車道行駛,前方交通號誌為綠燈,原告前方有一輛自小客車使用左轉方向燈,此時能見原告為閃避前方車輛因而緊急煞車(光碟播放時間00:00:04),而被告閃避原告,即向右切出,然被告未見外側車道另一輛自小客車行經該處,則被告因左右車距過小,而與左右兩車發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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