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小,216,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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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21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黃溪鈞

被 告 黃郁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起一0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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