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小,245,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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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 年度六小字第245 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 告 黃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7 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941元,及自民國95年1 月26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暨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15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新臺幣600 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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