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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307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
訴訟代理人 王浩
被 告 梁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捌仟肆佰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元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附表:
┌────┬─────┬────┬─────┬─────┬─────┬───────┐
│本金 │利息起算日│利率 │利息截止日│違約金起算│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台幣 │(民國) │ │ │日(民國)│日 │ │
├────┼─────┼────┼─────┼─────┼─────┼───────┤
│ │自90.5.29 │年息11% │至清償日止│自96.6.30 │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內按計│
│37,212元│日起 │ │ │日起 │ │息利率百分之10│
│ │ │ │ │ │ │,超過6 個月部│
│ │ │ │ │ │ │分,按計息百分│
│ │ │ │ │ │ │之20計付違約金│
├────┼─────┼────┼─────┼─────┼─────┼───────┤
│1,203元 │自97.5.9日│年息17% │至104.8.31│自97.6.11 │至清償日止│依核准貸款額度│
│ │起 │ │日止 │日起 │ │(30,000元)千│
│ │ │ │ │ │ │分之2 按月給付│
│ ├─────┼────┼─────┤ │ │新台幣60元違約│
│ │自104.9.1 │年息15% │至清償日止│ │ │金 │
│ │日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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