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字第31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明俊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被 告 張旺花(即張崑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9年度六小字第316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區○○里○○街000 巷0 號,有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