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小,32,2020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3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 告 張銘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叁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捌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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