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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六小字第321 號
原 告 新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麟文
訴訟代理人 陳昱廷
被 告 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11月26日星期四下午2時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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