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小,396,202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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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396號
原 告 陳俊名
被 告 聖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安
訴訟代理人 陳易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 年4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小額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以陳有安為被告,並聲明請求被告陳有安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 萬7,800 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 頁至反面),嗣原告於民國(下同)109 年12月21日具狀變更被告為聖德建設有限公司(見本院卷第65頁),並於110 年3 月30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賠償原告5 萬1,560 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59 頁),原告上開所為,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予准許,合先說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108 年5 月間向被告購買成屋1 間(下稱系爭房屋),雙方簽訂買賣契約,並約定系爭房屋內附衛浴設備均使用TOTO品牌。

嗣於108 年11月13日完成交屋,109 年3 月裝潢完畢,陸續安裝紗窗、窗簾及粉刷扶手漆等,原告於同年5 月初入住系爭房屋時,發現各樓層所安裝之衛浴設備(沖水閥、單槍龍頭、洗手台、蓮蓬頭),有部分設備並非如被告所稱均係TOTO品牌,且其使用之品牌與TOTO品牌間共計有5 萬1,560 元之價差,遂向被告反映上情,並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消費爭議申訴,惟雙方仍協調未果,原告爰依物之瑕疵擔保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5 萬1,560 元。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則以:系爭房屋部分衛浴設備係使用「柯林斯圓舞曲」等品牌,但其價格高於TOTO品牌,二者間並無價差。

又,原告於108 年7 月9 日對系爭房屋進行驗屋,經複驗數次,至同年11月13日驗屋完成後交屋,原告應有充分時間檢查系爭房屋暨衛浴設備,然依驗屋公司檢驗書所載第6 大項第1 至第9 子項之檢測無須用電,且衛浴設備廠牌未符等情可以明確檢驗及判斷,並非不能發見之瑕疵,為何驗屋公司有檢驗浴室,卻無相關檢驗結果,是依民法第356條規定,原告已承認其所受領之系爭房屋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內非屬TOTO品牌之衛浴設備,與被告原先應允原告安裝TOTO品牌之同類衛浴設備間有5 萬1,560 元之價差,並據此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上開差額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執核心應為:「原告主張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有無理由?」茲如後敘。

㈡、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 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354條第1項本文、第359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

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且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為限(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173號裁判意旨參照);

次按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民法第356條亦規定甚明。

此即法律上賦予買受人對於買賣標的物之從速檢查義務,性質上屬對己義務,倘買受人怠於為之,即視同承認其所受領之物無瑕疵存在,故買受人於受領買賣標的物後,不即依民法第356條規定從速檢查標的物及通知物之瑕疵而視為承認受領之物者,即喪失依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㈢、經查,原告主張購買系爭房屋時業已約定衛浴設備均使用TOTO品牌等情,而依原告所提出之附件四之衛浴設備載明「一、衛浴採用TOTO系列之馬桶、洗臉盆,並附贈高級防霧明鏡、毛巾架、化妝架、衛生紙架。」

(見本院卷第5頁),則原告主張衛浴設備均使用TOTO品牌,顯有疑問,又系爭房屋有衛浴設備非屬TOTO品牌之情事,本院審酌兩造提供照片,可見衛浴設備面板或外觀多以銀色或白色烤漆塗裝,並於明顯處或手把位置顯示品牌商標,則衡以常情,辨識衛浴設備是否屬於特定品牌,僅需稍加檢查即知,尚非經通常檢查仍不能發見之瑕疵,故原告委請生光非破壞檢驗有限公司檢驗系爭房屋時,自可先行核對衛浴設備品牌是否均為TOTO品牌,縱使如原告所言,購買系爭房屋時業已約定衛浴設備均使用TOTO品牌屬實,然而,本院參以上開公司製作之缺失紀錄表暨查驗照片(見本院卷第114 頁至第121 頁),固有針對系爭房屋各樓層浴室有漏水、填縫不良或排水孔內有雜物等情提報缺失,惟未提報系爭房屋各樓層浴室有部分衛浴設備非屬TOTO品牌等情,復參以查驗衛浴設備是否均為TOTO品牌,並非以系爭房屋電力管線是否有通電或被告是否提供設備明細表為必要,僅需稍加檢查衛浴設備外觀即知,且驗屋現場並無任何阻礙原告或檢驗業者發現瑕疵之可能,而本件兩造於108 年11月13日完成驗屋暨交屋手續,此有原告於同日簽收之費用明細表上所載「本案於同日交屋完成」等情可證(見本院卷第41頁),是依首開規定暨說明,本件原告於受領系爭房屋後,自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系爭房屋暨各項設備,並於發現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始屬適法。

對此,原告固稱於108 年11月13日交屋後,復又進行系爭房屋內部裝潢、安裝紗窗、粉刷扶手漆等工程,迄至109 年5 月間始入住系爭房屋,嗣發現部分衛浴設備非屬TOTO品牌,即告知被告上情等語,惟查驗衛浴設備是否均為TOTO品牌,並非以系爭房屋電力管線是否有通電或被告是否提供設備明細表為必要,僅需稍加檢查衛浴設備外觀即知,且驗屋現場並無任何阻礙原告或檢驗業者發現瑕疵之可能,系爭房屋部分衛浴設備非屬TOTO品牌乙情係屬稍加檢查即可發見之瑕疵,業如前述,從而,本院爰審酌本件原告於108 年11月13日受領系爭房屋後,對於衛浴設備品牌未符等顯而易見之瑕疵,並未立即通知被告,顯見原告已有違反前開買受人之從速檢查義務,依法即應視同承認其所受領之物無任何瑕疵,準此以觀,原告即無何瑕疵擔保責任可資主張。

㈣、至於原告所提錄音譯文等證據資料(見本院卷第195 頁至第196 頁、第80頁),僅可認定原告係於109 年7 月30日於消費爭議申訴程序中向被告出席人員表示衛浴設備品牌與約定不符,嗣於同年8 月4 日又與被告公司所屬人員反映上情等事實,並無法證明本件原告於108 年11月13日受領系爭房屋時,曾對被告表示驗衛浴設備並非為TOTO品牌,雖原告於同年6 月24日、7 月13日提起消費爭議申訴等語,然觀其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之申訴要旨欄僅載以「新成屋水管阻塞及漏水」等語(見本院卷第128頁、第129頁),亦無法證明本件原告於108 年11月13日受領系爭房屋時,曾對被告表示驗衛浴設備並非為TOTO品牌;

此外,原告於本件訴訟中指摘被告所屬人員向其訛稱被告親戚亦有購買與系爭房屋相同之建案作為銷售手法等語,核與本件爭執核心無涉,本院爰不予審酌,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物之瑕疵擔保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應就系爭房屋所安裝非TOTO品牌之衛浴設備負瑕疵擔保責任,惟原告違反買受人之從速檢查義務,即應視同承認所受領之衛浴設備無瑕疵存在,而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是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賠償5 萬1,560 元等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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