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小,424,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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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42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 告 饒宜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叁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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