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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 年度六小字第437 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耕一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 告 張原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1 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075 元,及自民國109 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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