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小,443,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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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44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被 告 林靜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參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0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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