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小,59,2020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六小字第5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媛灝
被 告 葉戊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8 年4 月23日星期四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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