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六小字第72號
原 告 劉冠佑
訴訟代理人 劉立三
被 告 許孟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4 月27日星期一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