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調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9 年度六小調字第347 號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則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提出被繼承人鍾佳栓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有所列被告之繼承人,或列被告死亡而有繼承人者(應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四、依民訟法第249條第1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