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調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柯羽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鐘月琴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1,80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