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小調,473,202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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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調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陳龍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金釵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聲請人主張請求醫藥費新台幣(下同)8,537 元及無法工作精神慰撫金共1 萬元,總計1 萬元等語,則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是否為1,463 元?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 萬元,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倘原告係請求醫藥費8,537 元,及精神慰撫金1 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 萬8,537 元,原告除應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外,並應更正正確之聲明。

二、聲請人起訴未提出醫療費用之證明如醫療費收據,應補正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應補正相關單據影本(如原告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到院。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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