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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調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張志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婉琳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財產上損害項目及各細項金額。
二、非財產上損害項目(如精神慰撫金等)及金額。
三、其他主張之損害項目及金額。
四、應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及相關單據影本(如請求精神慰撫金,應提出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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