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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調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戴培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坤輝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萬5,5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應提出未經塗改、金額正確之維修單據正本到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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