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簡,105,2020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六簡字第105 號
原 告 蔡水枔
上列原告與被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錦霞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4,9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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