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簡,106,202004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10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楊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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