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10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楊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