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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六簡字第125 號
原 告 張文昌
被 告 余婧怡即程芊雅
上列當事人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8 月20日星期四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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