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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15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草嶺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賓士尊爵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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