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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155號
原 告 鍾秀滿
訴訟代理人 陳石裕
被 告 張凱欣
兼法定代理 程文英
人
被 告 廖乙修
兼法定代理 廖新興
○ 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存摺轉帳明細紀錄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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