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簡,166,2020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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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16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振忠
訴訟代理人 張文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林美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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