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簡,187,2021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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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187號
原 告 林永成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沈明良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 00號
陳沈素貞
沈明松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
00號之0
沈明富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
00號
沈鳳珠
沈盈梨
沈盈秭
李曾素英

曾歡昌 住桃園市○○區○○里○○路○段
000號
曾畇雅
林達券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
0號
林國芳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
0號

林大傑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
0號
林玥杉
沈長裕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
00號之0
沈建瑋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
00○0號
沈卉蓁
沈聰敏
(嘉義縣水上戶政事務所中埔辦 公室,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沈秀鸞 住基隆市○○區居○里○○街000巷
00○0號
許小玲

許生財
黃許桂居
許陳孟璇 住新北市○○區○○里○○路○段
00巷00○0號
許永順
許修鎮 住新北市○○區○○里○○路○段
00巷00○0號
許宗智
許美智
許宗吉 住桃園市○○區○○里○○○街00巷
00號
吳沈鳳枝
程玉杯
沈建華
沈春華 住彰化縣○○鎮○○里○○路○段
000巷00號
沈啓華
林明桐 住臺中市○○區○○里○○路○段
0000巷000號
林明鎮 住南投縣○○鄉○○村○○路○段
000○0號
張黃麗玉 住臺北市○○區○○里○○路○段
00巷0弄0號0樓
許黃麗珠
黃麗兒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
巷0弄0號

黃春發 住新北市○○區○○里○○路000巷
00○0號
祝黃麗質
劉子瑩
劉溪泉
劉溪東 住桃園市○○區○○里○○街000巷
0弄0號
《以上43人為黃都之繼承人》
沈黃合 住雲林縣○○鎮○○里○○00○0巷
0弄00號
黃李素美
黃仁助
黃慧雯 住嘉義市○區○○里○○路000巷0弄
00號
黃建超
黃明立 住雲林縣○○鎮○○里○○○○街
00號
黃珊汶 住雲林縣○○鎮○○里○○路○段
000巷00號0樓
李黃錦
施黃秀珠 住南投縣○○市○○里○○路000巷
00弄00號
葉黃秀霞 住新北市○○區○○里○○路00巷
00弄00號0樓
黃秀琴
黃秀麗
黃秋好 住新北市○○區○○里○○路○段
00巷00號0樓
黃宗憲
石美玉 住桃園市○鎮區○○里○○○街
000號0樓
石美珠 住新北市○○區○○里○○路○段
000巷00○0號
石榮松 住新北市○○區○○里○○路000巷
00弄0號
賴石金梅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之00-0-0-0
石榮聰 住臺中市○○區○○里○○路○段
000巷00弄0號
沈陳美燕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
0○0號
沈育瑄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
0○0號
沈育民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
0○0號
沈家榛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
0○0號
沈文陣 住桃園市○○區○○里○○街000巷
00○0號
楊碧月
楊文筆
楊碧綢
楊文彬 住AV. MASFERRER No000 COL-ESCAL ÓNSAN SALVADOR


張淑華
張福堂
張素娥
張翠香
陳沈愛
沈淑惠
沈綉敏 住高雄市○○區○○里○○街00巷
0○0號
蔡金隆 住高雄市○○區○○里○○街00巷
0○0號
蔡昕宜 住高雄市○○區○○里○○○路
000○0號0樓之0
沈美玲 住新北市○○區○○里○○街000巷
00弄00號
沈貴芬 住臺北市○○區○○里○○路○段
000號0樓
沈英倫 住新北市○○區○○里○○路00巷
0號0樓之0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沈秀靖 住新北市○○區○○里○○路00巷 0號0樓之0被 告 沈美惠 住新竹縣竹北市斗崙里縣○○路00號 0樓之0 陳沈琼華
沈國生 住新北市○○區○○里○○路○段
00巷0弄00○0號
沈國水 住新北市○○區○○里○○街000巷
00○0號
蔡逸霖 住高雄市○○區○○里○○街00巷
0○0號
《以上46人為黃慶純之繼承人》
被 告曾秋白
黃惠珠
黃宏龍
黃惠燕 住桃園市○○區○○里○○路○段
000號
黃惠珍
黃宏儒
林阿菊
林阿鳳 住雲林縣○○市○○里○○路000巷
00號0樓
林阿綢
林阿華
張辰次
張淑珍
張朝清
張淑靜
張淑媛
林釋津
張惠娜 住高雄市○○區○○里○○路000號
00樓之0
林黃滿
陳黃美英
俞勝澤
俞金旺
陳俞秋鳳

俞金德 住臺北市○○區○○里○○路○段
000巷00弄00號0樓
俞金山 住臺中市○○區○○里○○路○○巷
00○0號
俞基章 住新北市○○區○○里○○街00巷
0號0樓
俞允 住新北市○○區○○里○○路00巷
00弄00號之0
俞陳中
《以上27人為黃梅之繼承人》
被 告 黃水池 住臺北市○○區○○里○○路000巷 00號0樓 黃水青

宋義德
宋義昌 住新北市○○區○○里○○街00巷
0弄0號0樓
宋義忠 住彰化縣○村鄉○○村00鄰○○路
0號之00

宋義成
李海清 住臺北市○○區○○里○○街00巷
00弄00號
李清富
李素貞
沈水
黃吉祥
黃吉盛
黃曾美容
黃事科 住桃園市○○區○○里○○路00巷
0號00樓
黃事田
《以上為15人蔡治之繼承人》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即黃才帶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張能軒
複代理人 吳柔慧
被 告 黃建勳 住雲林縣○○市鎮○里○○路○段 000巷00號 吳思蒨 住臺中市○○區○○里○○路00巷
00弄0號
吳秉翰
許順登 住高雄市○○區○○里○○街00○00
號0樓
黃女恩 住新北市○○區○○里○○路○段
000巷0號0樓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建昌
被 告 黃女祐
《以上8人為黃求、黃清根之繼承人)
被 告 歐朝清
歐朝國 住新北市○○區○○里○○路00巷
00弄0號0樓
歐秋絨 住臺北市○○區○○里○○街000號
0樓0-0-0-0
歐秋燕
歐秋錦
歐秋菊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
0號

沈秋玉 住高雄市○○區○地里○○街00巷
0號0樓之0


沈木鐘 住臺中市○○區○○里○○路○段
000巷00號
沈木根 住高雄市○○區○○里○○○路
000號0樓之0

沈素眞 住臺南市○○區○○里○○路○段
000巷00弄00號
沈木雄 住高雄市○○區○地里○○街00巷
0號0樓之0
王晨安 住高雄市○○區○○里0鄰○○○路
000巷00○0號

張林蕊 住高雄市鳳山區五福里五福二路00
巷00號
張麗卿 住高雄市○○區○○里○○路000號
0樓之0
張麗雲 住高雄市○○區○○里○○街00號
0樓
陳張秀滿
張麗珠
張朝舜 住臺中市○○區○○里○○路○段
000號0樓之0
張朝禹 住高雄市○鎮區○○里○○路000號
0樓
謝清根
謝金傳
謝嘉憙 住新北市○○區○○里0鄰○○街
00號0樓
謝佳樺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
○段000巷00號0樓
謝樹吉
謝景淑 住新北市○○區○○里○○路000巷
0弄0號
謝玉保
謝江華美 住臺北市○○區○○里○○街00巷
0弄00號
謝見明 住臺北市○○區○○里○○街00巷
0弄00號
謝村明 住新北市○○區○○里○○路000號
0樓
謝明輝 住臺北市○○區○○里○○街00巷
0弄00號
謝明鎮
謝明義
謝淑雅 住嘉義縣○○鄉○○村0鄰○○○
00號之0
黃美麗
黃金蓮
黃義郎 住臺中市○○區○○里0鄰○○街
000號0樓之0

黃三郎
許金蓮 住桃園市○○區○○里○○○路
000巷000號
許朝金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巷
00弄00號
許金永
許慶輝 住桃園市○○區○○里○○○路
○段000巷00號
王樹身
黃英
杜黃梅 住臺北市○○區○○里○○街000巷
00弄0號

王錦鑾 住雲林縣○○鎮○○里○○00○0巷
0弄00號
黃淑琴
黃秀玲 住臺南市○區○○里○○路○段
000巷00號
黃翊語 住雲林縣○○鎮○○里○○00○0巷
0弄00號
黃芯芳 住雲林縣○○鎮○○里○○00○0巷
0弄00號
林忠興

林安吉

《以上51人為歐蒲綣之繼承人》
被 告 江惠如

黃彥智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街00號
0樓
黃馨霈 住臺北市○○區○○里00鄰○○○路
○段000巷0弄00號五樓

黃貞壽 住雲林縣○○市○○里○○路000巷
00號
黃英庭
黃馨瑩 住新北市○○區○○里○○路○段
000○0號

黃榆渙

許韶云

許嘉峰

陳治誠
陳怡蓁
《以上11人為黃溪水之繼承人》
被 告 黃順美
黃景鴻
黃怡華
黃景祥 住桃園市○○區○○里○○○街0號
0樓
黃淑琪

黃明坤 住臺北市○○區○○里○○○路
000巷00號0樓
歐秀男 住雲林縣○○鎮○○里○○街000巷
0號之0
林歐素雲 住臺北市○○區○○里○○路○段
000號
歐献成
黃烟源
黃美麗
黃素美 住臺北市○○區○○里○○路000巷
00弄00號00樓
黃秋聲 住雲林縣○○鄉○○村00鄰○○○路
000號

黃耀明 住嘉義縣○○鄉○○村○○街00巷
00弄0號
黃秀櫻
黃聰慧
許黃雪
黃榮興 住新北市○○區○○里○○路00巷
0○0號
《以上18人為黃朝宗之繼承人》
被 告 黃耀通

黃拓榮 住臺中市○○區○○里○○街00號
0樓之0
黃安祥
孫婚
王芳菲
黃文政 住新北市○○區○○里○○路○段
0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第5頁第26行之後第27行開始均應增列「被告 蔡逸霖 住高雄市○○區○○里○○街00巷0○0號」;

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第21頁附表1(變賣所得價金分配比例)之姓名欄位「黃純慶之繼承人」之記載,以及第21頁附表2姓名欄位「黃純慶之繼承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慶純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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