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簡,2,2020040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柄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仁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8日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年3 月6 日寄存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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