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22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葉婷兒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國賢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以被繼承人李明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
二、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x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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