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簡,257,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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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257號
原 告 張豪蒼即張文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錦霞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2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8,750幣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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