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簡,43,2020051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清章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元駿、陳寬仁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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