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簡,50,2020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六簡字第50號
原 告 賴思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泳佑、賴泰宏間確認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應提出相關證明),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