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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95號
原 告 張永昌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複 代理人 簡豪志律師
李明峰律師
被 告 劉恕良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9 月21日星期一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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