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張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九年度六簡字第一六六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七月十六日庭期開庭之數位錄音光碟
。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對造在法庭不實指控,以不實言論在公眾下毀謗名譽,致本人名譽受損,申請錄音光碟,以便後續法律追訴。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 年度六簡字第166 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聲請人應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