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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永龍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王櫂得退還押金事件(108 年度六簡字第283
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應自行迴避情形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可知聲請法官迴避,須以該案件現仍在受訴法院繫屬,由該承辦法官受理中為限,若訟爭之案件已經判決,業已脫離法院之繫屬,因已無自行迴避案件之法官,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 年度六簡字第283 號退還押租金案件(下稱系爭案件),分由貴院溫文昌法官審理。
經查,無依據相關法令,即未依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被告行為實屬違法,足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包闢之虞。
聲請人於108 年12月10日始知上情,為此依民事訴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該法官迴避。
三、經查,系爭案件業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 日判決,現由原告提起上訴中,此有本院108 年度六簡字第283 號民事判決、公務電話紀錄表等在卷可參,可見系爭案件已脫離法院之繫屬,系爭案件既已上訴中,將來亦不可能由原承審法官審理,是本件客觀上已無偏頗應,應自行迴避系爭案件之法官存在,聲請意旨,要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王雅苑
法 官 潘雅惠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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